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,当事人必须履行,但下列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八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的规定,对下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公布:

李增长
李增长,男,1966年7月16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住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李家铺村七组,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607166718。

程卫星
程卫星,女,1970年3月20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住址同上,系被告李增长之妻,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003206728。
上列两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300万元的义务。

李素云
李素云,女,1963年3月29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住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九组。公民身份号码:422326196303290023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24000元的义务。

梅平权
梅平权,男,1974年4月29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务农,住湖北省通山县洪港镇茅田河村二组。公民身份号码:42232619740429583x。

王丽芳
王丽芳,女,1983年2月7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务农,住通山县洪港镇杨林村十二组32号。公民身份号码:422326198302075822。系被告梅平权之妻。
上列两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人民币77384元的义务。

余桂云
余桂云,女,1979年6月21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住通山县厦铺镇西隅村五组。公民身份号码:42232619790621522x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585000元的义务。

范德福
范德福,男,1980年8月13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现住通山县通羊镇范家垅路44-3号。公民身份证号码:422326198008130237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788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。

唐光明
唐光明,男,1983年9月15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住通山县杨芳林乡高桥头村五组。公民身份号码:422326198309151912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33580.80元的义务。

王鄂红
王鄂红,男,1960年10月25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住农村商业银行通山支行职工宿舍。公民身份号码:42232619601025001x。

程雪白
程雪白,女,1965年7月12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住址同上(系王鄂红配偶)。公民身份号码:422326196507122523。
上列两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311904元的义务。

陈迪辉(又名陈迪镜)
陈迪辉(又名陈迪镜),男,1986年10月28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住通山县慈口乡大竹村五组2号。公民身份号码:42122419861028431x。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51400元及利息的义务。

徐臣条
徐臣条,男,1958年7月7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无业,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577号,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807070214。

谢秀珍
谢秀珍,女,1962年10月24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通山县人,务工,住址同上(系徐臣条妻子)。现住通山县通羊镇双泉社区民营小区313号,公民身份号码:421224196210240028。
上列两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33000元的义务。